实体正义优先:古代法律更重视结果是否符合伦理,而非程序绝对公正。“刑转命命转非”体现了对“天理人情”的兼顾。若“非”指“非命”(非正常死亡),则可能描述刑罚执行中的意外,但此解较牵强。命转非:进一步将“命”(如死刑)转化为“非刑”(非死刑的处罚,如流放、杖刑等),体现法律执行中的宽宥原则。 ...